宁夏贺兰山东麓葡萄酒联手亮相澳门******
中新网银川12月4日电 (记者 李佩珊)12月2日至4日,首届中国(澳门)国际高品质消费博览会暨横琴世界湾区论坛主论坛在澳门举办。活动期间,宁夏贺兰山东麓葡萄酒产区携21家酒庄集体亮相,为大湾区消费者带来一场葡萄酒盛宴。
宁夏贺兰山东麓葡萄酒澳门推介活动暨宁夏贺兰山东麓国际葡萄酒大赛大金奖酒大师班推介活动 李如意 摄酩悦轩尼诗、贺兰红、西鸽、嘉地、维加妮……据悉,本次赴澳门参展的宁夏贺兰山东麓葡萄酒涵盖起泡、干红、干白、桃红等各种品类葡萄酒产品,重点展示了宁夏贺兰山东麓的风土优势、品质优势和品牌优势,让更多的消费者现场了解、认识、喜欢宁夏产区葡萄酒,
宁夏葡萄酒亮相澳门。 李如意 摄“中国(澳门)国际高品会是吸引各国优质企业的平台,也是汇聚国内外消费精品的盛会。我们此次组织产区的精品酒庄参展,就是为了满足粤港澳大湾区多元化需求,宣传推介宁夏贺兰山东麓葡萄酒,推动宁夏葡萄酒‘走出去’。”宁夏贺兰山东麓葡萄酒产业园区管委会有关负责人表示,澳门是国际化城市,葡萄酒市场潜力大,消费者需求多样化。宁夏是生产中高端优质葡萄酒的“黄金产区”,与澳门消费市场非常契合,“期盼依托澳门的市场优势和消费潜力,有更多合作方共同推动宁夏葡萄酒走向更加广阔的国际市场,引领中国葡萄酒‘当惊世界殊’。”
宁夏贺兰山东麓葡萄酒澳门推介活动暨宁夏贺兰山东麓国际葡萄酒大赛大金奖酒大师班推介活动。 李如意 摄宁夏贺兰山东麓是业界公认的世界上最适合种植酿酒葡萄和生产高端葡萄酒的黄金地带。截至目前,宁夏酿酒葡萄种植面积达52.5万亩、占中国的近三分之一,产业综合产值突破300亿元人民币,产品出口法国、德国、比利时等20多个国家和地区。近年来,宁夏始终坚持政府主打产区品牌、企业主打产品品牌,通过举办国际葡萄酒博览会、酿酒师挑战赛等重大国际赛事,组织酒庄开展多途径、全方位的宣传推介,提升“贺兰山东麓葡萄酒”产区品牌、产品品牌的影响力、知名度、美誉度。
首届中国(澳门)国际高品质消费博览会。 宁夏贺兰山东麓葡萄酒产业园区管委会供图活动期间,宁夏贺兰山东麓葡萄酒产业园区管委会还在澳门巴黎人宴会厅举办了宁夏贺兰山东麓葡萄酒澳门推介活动暨宁夏贺兰山东麓国际葡萄酒大赛大金奖酒大师班推介活动,澳门当地知名酒店的侍酒师、葡萄酒从业人员、经销商及葡萄酒爱好者共同参会。(完)
涉疫刑事案件办理调整后,还有哪些法律问题待明确?****** 中新网北京1月9日电(韦香惠)我国对新冠病毒感染已正式实施“乙类乙管”。7日,最高法、最高检等五部门联合出台《关于适应新阶段疫情防控政策调整依法妥善办理相关刑事案件的通知》,对涉疫刑事案件办理调整进一步细化。有关专家表示,这更有利于符合新规所代表的现时的社会评价,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 1月8日,中国边境城市——广西东兴活力逐渐恢复 翟李强 摄这些人可解除羁押 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联合出台《关于适应新阶段疫情防控政策调整依法妥善办理相关刑事案件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明确,自2023年1月8日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不再纳入检疫传染病管理之日起,对违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预防、控制措施和国境卫生检疫规定的行为,不再以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第三百三十二条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处罚。 目前正在办理的相关案件,依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及时妥善处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于被羁押状态的,各办案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解除羁押强制措施;涉案财物被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依法及时解除。 《通知》强调,要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侵犯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扰乱正常医疗秩序和严重妨害养老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重点机构防控秩序,对涉疫药品、检测试剂等制假售假、走私贩私、哄抬物价等危害严重、性质恶劣等犯罪行为,依法从严惩治,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对涉疫轻微刑事案件,重在疏导和化解矛盾,统筹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把注重溯源治理、恢复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融入司法办案。 1月7日晚,上海浦东国际机场T2航站楼国际到达层连夜拆除入境旅客闭环转运防疫围挡 殷立勤 摄专家:刑法适用的基本原则是从旧兼从轻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郑戈向中新网介绍,刑法适用的基本原则是“从旧兼从轻”。 郑戈解释,从旧兼从轻原则是刑法和行政处罚法等涉及禁止和处罚某些行为的法律领域所通用的法律适用原则,从旧原则所贯彻的是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理念,如果某种行为是被行为发生后的新法规定为具有可罚性,则应当按照行为时的旧法不予处罚;从轻原则是对从旧原则的补充,如果行为发生时的旧法规定该行为违法并应予处罚,但新法免除了该行为的处罚或规定了较轻的处罚,则适用新法。 “涉疫刑事案件办理调整是新法轻于旧法时,从轻原则适用的进一步体现。”他说。 北京大学医学人文学院医学伦理与法律系教授王岳认为,“乙类乙管”的实施,意味着刑法随着行政前置法的修改而对涉及新冠感染的行为的法律认定发生了变化。 王岳表示,《通知》对相关人员的解除羁押更符合处罚与违法行为相适应的原则,更有利于符合新规所代表的现时的社会评价,实现判决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他向中新网解释,其中的法理在于,对于新冠病毒感染的乙类甲管措施已经实际解除,且“每个人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观念不断深入人心,在这一背景之下,人们刻意违反新冠防疫规定的现实可能性和危险性都已经下降,原有可能涉及刑事犯罪的行为已经不足以构成对社会秩序以及公众健康这两个法益的威胁,法律对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评价已发生变化。 “乙类乙管”实施首日的首都国际机场 中新社记者 富田 摄还有这些法律问题待明确 1月8日起,我国对新冠病毒感染正式实施“乙类乙管”。除了刑案办理模式以外,专家认为,还有一些法律问题需进一步明确。 王岳提到,对于因感染新冠无法到岗时,员工工资的发放;感染新冠病毒居家隔离期间,国家是否需要提供生活保障等问题待有关部门统一规定。 郑戈则表示,“乙类乙管”后的法律问题还有健康码、行程码所涉及的公民个人信息删除问题、“乙类甲管”期间违反防疫规定的行为的处罚问题等。 对于健康码是否还有存在的必要,郑戈认为,目前还有人有做核酸的需要,由于路径依赖,核酸检测结果与健康码是绑定的,查询起来比较方便,但健康码的公共用途已丧失。为此,他建议,核酸检测结果可另辟通道供个人查询。(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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